作者∶Raja Petra Kamarudin
日期∶23-04-2009
原题∶Why I am absent in court today
我想要说明下为何我将不会出席今天2009年4月23日的法庭。首先,这牵涉到我最近和雪州皇室的冲突。这是因为我在2009年3月2日写了一封给霹雳大臣尼查,回应霹雳的宪法危机的公开信。我的家族认为这是一种大逆不道的行为,要我向霹雳苏丹公开道歉。
我拒绝向我的家族的要求妥协,还写了两篇文章评击霹雳皇室违反大马联邦宪法,以及妄视人民意愿。我的意见与前上诉庭法官陈炘铠的是一样的。如以下附文。
雪州苏丹非常生气,引起我们两家人之间的对持。我的家族告诉我说我为家族名誉带来了羞辱,要求我出席一场家族会议来商讨此事。不过,我最终都没有出席该会议,这也使情况更加恶化了。
我的家族后来给我最后通碟。若我不公开道歉,我的家族就会在主流报纸上刊登广告,与我断绝关系。我的回应是,我接受作为一个背叛皇族的应有惩罚,就是自我放逐于雪州之外。因此,我最近错过我两场家族丧礼,因为我不得再踏入雪州一步。
要知道,这是自雪兰莪开朝250年以来,任何被认为是作了叛逆行为的皇室一族的惩罚。我的祖父,苏丹慕沙,就因为这样而遭到同样的惩罚。任何激怒苏丹的人,对皇室一族最恰当的惩罚就是如此了。
这表示说,我也不能再上八打灵再也的法庭面对审讯,因为那里是雪兰莪的地区。
第二个理由是这样的:
在2008年9月,我在内安法令下被扣留,因为说我写了一篇有关阿坦杜雅的谋杀的文章,还说某些当官的也涉及其中。不过,在这法庭内,还有吉隆坡的法庭,我也面对煽动和刑事毁谤的官司。
现在,我在2008年9月的内安法令扣留是出于同样的罪名,也就是在这间法庭的煽动官司,和吉隆坡法庭的刑事毁谤官司。这表示说,同样的罪名,我却被惩罚两次。这是于法不合的。
虽然,在2008年11月,沙亚南法庭判定说我的扣留是非法的,因此下令释放。但政府却对此提出上诉。这很明显政府要我回到甘文丁,在没有审讯的情况下被扣留,就不说我还面对两个官司,都是同样的罪名。
这些事情都让我相信我是不会得到公平的审讯。即使八打灵再也的法庭判我无罪,他们还是可以提出上诉,就像他们不满沙亚南法庭所作出的判决那样。就不说联邦法院在最近的内安法令上诉的庭审中表现得非常不专业。
最后,我给尼查的公开信被当成是叛国,而政府要起诉我叛国罪。实际上在这里是没有这样的法律的,但这并不会阻止他们利用“向统治者宣战”的罪名来对付我,就像他们对付奥马乌纳的成员那样。那些人都在2006年10月在双溪毛糯见与中问吊了。
我许多朋友都注意到警察车时常停在他们家门外。有的却注意到警官在他们家门前逗留,甚至有些被召到武吉阿曼去问话。警察要他们提供我最新的居住情况。
为何警察在找我呢? 两个月前,联邦法院是匆匆忙忙地赶着要听审有关对我的内安法令扣留上诉。在拒绝我们的申请和容许我们一些时间来提出相关的必要文件时,突然间无声无息了。
我觉得这里有点不对路。在经过一些调查后,我有理由相信,一项新的扣留令已经发出。这是为何警察在找着我。若我今天上法庭的话,我就不被容许离开了。警察会马上逮捕我,送我回去甘文丁,这次我就没有这么好彩,可以像上两次那样,在两个月后就放出来了。
在经过两次的内安法令扣留后,我不打算那么容易让他们捉我第三次了。我也拒绝去面对叛国的提控,因为那也是一条不归路。我热爱我的生命,若能的话,也想再活多几年。
以上就是我没有出庭的理由了。不过我将会出庭,除非情况容许。例如说,我不会被控叛国罪,也得到当局的保证说不再对我的内安法令扣留提出上诉,也没有发出新的逮捕令。毕竟,若对拉萨巴京达的释放也没有提出上诉,为何我就不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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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文: 前上诉庭法官陈炘铠的意见
摘自2009年2月20日,当今大马
现在我们知道为何霹雳人民和大马其他地区的人都对苏丹做出激烈的声明。在网络上搜寻一下能证明了。
人民的看法是很重要的。当人民觉得他偏私,被纳吉所影响后,人民的信心就被摧毁了。
在国际上有崇高地位,受人敬重的苏丹阿兹兰沙,却大意地失去这一切,的确是很令人伤心的。
当他们觉得他被纳吉影响后,或他偏帮国阵后,他的公正形象就蒙上阴影了。这不关他是否做过,实际上,确实不公平地偏向一方。
人民只要觉得他这么做了就够了。事情已经发生,回头也来不及了。因此,许多人再也不会相信他的良好管理,司法廉正的演讲了。
对他的印象就是他说一套做的却是另一套。
当大臣得不到大多数议员的信任时,他有两个选择。
第一,他可以要求统治者解散议会来举行州选举。第二,若他的要求不被接受,"他将率领行政议会呈辞”。
霹雳宪法第16条文第六项中这么指出: "若大臣得不到立法议会的大多数信任,除非他要求陛下解散议会,不然他将率领行政议会辞职。"
第十六条第六项是这么说的: 若大臣得不到立法议会的大多数支持,他将率领行政议会一起辞职,除非统治者,在大臣的要求下,把立法议会解散。
而在目前的情况,尼查在二月四日,已经要求统治者解散立法议会,而统治者则在隔天通知他说他根据他的权限,不解散州议会。
这样看来,大臣就别无他法,要率领行政议会辞职了。
在第十六条文第二项(b)中指出,统治者是有个人的权限拒绝大臣的解散议会要求的。
但是,不幸的,统治者在目前的情况中却违反了宪法,当他忽视了霹雳宪法第十六条的第六项指示。
那就是他做了的事情。
霹雳苏丹的媒体声明中说: “尼查被传召拜见苏丹,告诉他统治者的决定是不解散州议会。然后根据第十六条第六项霹雳州宪法,苏丹命令尼查马上辞去大臣职位,以及其行政会议的成员的职位。
“若尼查不辞去霹雳大臣的职位,以及其行政会议成员们的职位,那么这些职位被当作是悬空了。”
我们都知道苏丹是宪法下的君主,没有管理的权力,除了一些在第十八条第二项里的一些权限。
所以,除了在第十八条第二项里所提到的权限,苏丹是没有权力去命令尼查马上辞去大臣职位,还有其行政议会成员们的职位的。
他也没有权力宣布说大臣的位置和州行政议会成员的职位能当作是悬空了。
在目前的情况,大臣有根据第十六条第六项的指示下要求统治者解散议会,在他得不到大多数的议员的信任的时候。
而统治者却拒绝了他的要求。那么大臣就别无他法,只好"提出行政议会的总呈辞"。
那么,为何统治者,却忽视了第十六条第六项的指示呢?
因为苏丹都已经知道,在这项条文下,球是在大臣脚下,看他会否"应该提出行政议会的总呈辞"。
但他却选择了忽视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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