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ja Petra Kamarudin
日期∶24-04-2009
原题∶The other side of Hudud
可怜的怀孕妈妈被囚一天兼被罚马币一千
记者∶MEERA VIJAYAN与AUSTIN CAMOENS
摘自∶星报
柔佛讯: 一名怀孕妇女向推事承认偷窃价值马币一百五十元的婴儿衣服后,被判监禁一天兼罚款马币一千元。妇女表示说她是没有能力购买之下才这么做的。
来自Taman Daya的家庭主妇蔡淑仪,今年26岁,被提控在四月二十三日的下午约三时半在Tebrau City的佳士客二楼犯下偷窃罪。
她共偷窃十样价值马币158元70仙的婴儿衣服及用具。
承认有罪的蔡姓妇女告诉推事Hafizah Johor Ariff Johor 说她由于无能力为她还未出世的孩子购买衣物才犯下错误。
她也说她没有工作,丈夫也没有稳定的工作。
推事Hafizah后来判她监禁一天兼罚款马币一千元,或监禁一个月,若她无法交付罚款。蔡女士后来交付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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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爱贬低回教的人都爱谈砍手的事情。当然他们就是指回教刑事法。这个刑事法涵盖七种特定的犯罪。回教刑事法只是许多回教法律中的其中一法而已。但看来这是唯一还没有在大马实施的法律。其他的都在实行了。
好吧,在每个人还没有下定论之前,我要说我自己算是反对大马变成神权国的人。而这不是因为我反回教,而是大马的国会制度选择他们的政府使用西敏寺制度,因此大马是个世俗国,不是神权国。
若他们来个公投,然后有66.6%的大马人都要废除目前的国会制度,改变联邦宪法,让大马变成神权国的话,我也没有问题的。因为这是66.6%的大马人的意愿。所以,如果66.6%的大马人经过公投要把大马变成共和国,我也是一样没有问题的。
好,到回刚才星报的新闻的课题上。大马不是神权国,当然也不是回教国。因此,我们有普通法而没有回教刑事法。所以蔡淑仪,这位上面新闻提到的可怜的怀孕妇女,不会因为偷窃价值马币158元的婴儿衣服而失去她的手。反而,她会坐牢。
不过事情就是如此而已。即使我们我们实行回教刑事法,她还是不必受惩罚的。现在,淑仪反而要坐牢一天,缴交马币一千元的罚款 – 不然她就要坐牢一个月了。你可以想像得到一个怀孕妇女需要坐牢一个月的处境,就因为她太穷,穷得无法可施下,偷窃婴儿衣服吗?
在回教刑事法之下,淑仪会被问道她为何偷。若这种小偷如达因般富可敌国,偷窃是因为贪婪而不是贫穷的话,我就会同意应该砍下他的手。我的意思是,马币420亿元属于人民的钱还不够吗? 还要偷马币158元的婴儿衣服?
若淑仪被证明真的是穷,需要偷窃必需品,那么有关当局就会被召到法庭,然后被质问为何淑仪那么穷,甚至需要偷窃。假定淑仪没有得到政府的任何协助 -- 也许因为她不是土著,也不是巫统党员 – 那么那些负责提供援助的就会被法庭问责。
法庭会命令州政府照顾淑仪。若州政府办事不力,那么法庭就会采取行动。淑仪是不会被惩罚的,因为是他们没有照顾淑仪,导致她被逼偷窃来过活。
这是回教刑事法从来都没有被论及的另一面。好好好,我知道。现在你们其中一些人就会说回教刑事法虽然不怎么坏但你们更加担心这个法律的如何执行及滥用。若一些人被陷害而失去一只手的话,要怎么办? 你总不成把手缝回去吧?
那的确是如此。但是那些‘比回教刑事法比较不残酷’的法律不也一样。若他们在你的车里置放子弹或毒品,然后为此问你的吊,他们在发觉你是冤枉的话,能够给回你一条命吗? 你一旦死了就是死了。他们问了你的吊,却后来发现你是冤枉的,就不能起死回生了。
所以,这不是有关回教刑事法是否被滥用还是怎样。所有的法律都可能被滥用。课题是不只是法律本身,而也是他们如何滥用法律。因此,内安法令,本意也是个好法律。但是内安法令从来没有遵循本意执行,反而用来镇压异议和反对声音。所以我们反对内安法令,因为它被滥用了。
好,若政府如我们所愿,废除了内安法令,你认为我们的问题就解决了吗? 不,我们还有许多其它的法律,除了内安法令,政府还可以用来镇压异议和剥夺言论自由的。
比起废除内安法令以及其它法律更重要的就是废除当今政府。那么这些法律就不会被滥用了。那么像淑仪那样的人就不会坐牢,就因为她太穷,而要偷窃价值马币158元的婴儿衣服。
顺便要说的是,若有人能帮我找到淑仪,我想要补偿她所缴交的马币一千元的罚款。这是我身为一位回教徒的责任,确保穷人不会变成残酷制度下的受害者。不然的话,我就是个失责的回教徒。给我捎来一个讯息吧,我会与你联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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