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http://mt.m2day.org/2008/content/view/14365/84/
作者∶Raja Petra Kamarudin
日期∶29-10-2008
原题∶Article 153 and the “Social Contract”
我的煽动官司在延迟了三个星期后,在2008年11月10复庭。到目前为止,共有六名控方证人出庭供证,看来排在后面还有10到13个人。
基本上,政府觉得我那篇《把谋杀阿坦图雅的凶手送到地狱里去》有煽动成份。为了确保我会被判处徒刑,除了面对审判,我也在内安法令下扣留。这表示说,即使法庭判我无罪,我还是没有自由。就像买了双重保险那样,面面俱圆。
我觉得他们告我煽动是很自然的。摩西就是被控告煽动,所以他不得不出走埃及。耶稣也是被控煽动,基督教徒都认为他就是因此而被钉死。穆圣也是被控煽动,而回教徒都相信是神要他出走麦加,不然就会在当晚被谋杀。
我不是在和这三位亚伯拉罕宗教名人相比。我想说的是,即使是这三名在犹太教,基督教和回教里这么重要的人物都逃不过煽动的指控,我又算是什么东西,可以豁免呢?
在11月7日,法庭会裁决我的内安扣留是否合法。我可以说,我的自由就握在法官的手中,希望他是个青天老爷。我这么说是因为若他是的话,就会放了我。而不是政府眼中的“青天老爷”。
最近很热的话题就是统治者有关153条文和“社会契约”的声明。我觉得这是很历史性的,因为统治者从来都没有做出类似的声明。这可以说是合时的还是不应为的呢?我就不知道了。
吉打州的民联政府说要在周内的房屋业设下50%的土著固打。这也是于事无补的。为何是50%呢?还需要30%吗?或者说,我们需要固打吗?
若你不清楚这些,你应该读一读Zaid Ibrahim的著作 “In Good Faith(在善良信念之下)”, Zaid有清楚提及什么是153条文和“社会契约”。
吉打州政府的这个做法是不符合宪法的。宪法第8条文和153条文是不准许这么做的。因为你不能强硬规定人民如何做他们的生意。
那些支持设立如此固打的人说,“社会契约”准许他们这么做。但是当他们提起这“社会契约”,他们说不出这个“契约”的条规,内容如何,谁要遵守等。
简单来说,若我不是有关条约的任何一方,我是否也要遵守?有说这条约是马来人与当年的印度人及华人移居者订下的。当然这不是白纸黑字的合约,只是口头上的契约而已。而我们都知道,口头上的契约,没有什么价值。
无论如何,在马来西亚出世,从来没有到过中国或印度的华人和印度人,是否应该遵守这他们上一代的人所订下的口头契约呢?这个契约应该要留存到几时?千年以后的华人和印度人是否还需要遵守这个在1957年立下的契约?
这里应该有一个期限。我们应该有一个时点,所有的马来西亚人都是平等的。一个几年前从印尼移居到此的人,怎么就可以称为土著,而在1400年代就开始在这里生活的华人和印度人怎么还是第二等公民呢?
是的,153条文是给于了马来人一些权力和优惠。但在同样的条文下,以及第八条文,不允许设下能否决印度人与华人权利的马来人优惠。看来有很多人都不明白这点。
我们看来也忘了新经济政策是双方面的。除了消灭种族之间的差距,也要消灭贫富之间的差距。这是无关种族的。
当我们谈到马来农夫和渔夫时,我们看来没想到华人也有人是农夫和渔夫。贫穷是不认种族的。
是时候要检讨“社会契约”了。新的“社会契约”必须是从社会结构上做出,而不是从种族结构上做出。不然的话就别称之为“社会契约”,干脆叫“种族契约”好了。
贫穷线也需要再检讨。新的贫穷线应该是马币1200元。任何人赚取少于马币1200元的,就是穷人。这表示说,许多马来西亚人是穷人。然后新的“社会契约”要维护的就是这些生活在一个月少于马币1200元的人物。
而新的“社会契约”不再是口头上的而已,就算没有纸,也要刻在石头上。这应该是一份照顾马来人,印度人,华人,葡萄牙人,伊班人,达雅人等的契约。只要你是穷人,也就是说赚取少于马币1200元一个月,你就能受到照顾。这才是马来西亚的新社会契约。
在我还没有登出之前,我想为了我的文章的素质而道歉。我目前的所在地并不能让我好好地打字。因此我只能专注于要点,而不是整体表现。我希望这种情况不会太久,我就能够回到大家的身边。无论如何,我被告知今日大马目前受到良好操控。我们下次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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